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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作礼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作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作礼,捕前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作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吉07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作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迪、龚延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作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张作礼与梁某某在前郭县八郎镇青山村、黎明村及莫日格其村向村民赊卖化肥,村民陶某甲、张某某、毕建伍、朱某甲、朱某乙、陶某乙、刘某甲和、范某某赊购化肥后并分别向梁某某出具欠据。被告人张作礼在梁某某不知情并且不持有村民欠据的情况下,谎称其赊化肥的欠据忘记带了,并以给被害人打收条的形式,代表梁某某的化肥公司向村民收取化肥款,要求村民陶某甲、张某某、毕建伍、朱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朱某乙、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陶某乙、陶永波、刘某甲和、范某某向其支付化肥款,其中收取陶某甲化肥款6750元、张某某6075元、范某某2400元、王某某2400元、陶某乙1300元、朱某乙11880元、齐某某4320元、吕某某5400元、孙某某7425元、刘某甲和8060元,共骗取村民人民币56010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作礼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某某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作礼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梁某某一起拉着化肥去八郎镇莫日格其村卖化肥。当时在陶某甲家,陶某甲赊了6000多元的化肥钱,我们就给陶某甲卸了6000多元钱的化肥。完事之后我就去同村的我朋友张某某家,张某某当时赊了6000多元的化肥钱,我们把张某某赊的化肥卸下去。之后我们就去八郎镇青山村西三家子屯刘某甲和家,刘某甲和赊了15000多元的化肥,我们给刘某甲和卸完化肥,之后就去同村的范某某家卖化肥,当时范某某赊了2400多元的化肥钱。我们把化肥卸下去之后,这四家都给梁某某出了欠条。2014年年底的时候梁某某找我,让我去收化肥钱,我去了,这四家都没有给我化肥钱。等到2015年的时候,我自己没有得到梁某某的许可就去八郎镇张某某、陶某甲、范某某还有刘某甲和家收的化肥钱。我2015年4、5月份去的陶某甲家收钱,陶某甲就跟我说化肥的质量不行,我不能给你钱。我说:那你就别给我钱。陶某甲就说梁某某不得管我要化肥钱。我说:那是我卖的化肥,我给你出个收条。我就给陶某甲出了一个6000多元的收条。这收条证明陶某甲把欠梁某某的化肥钱给我了,但是我没有收到陶某甲的现钱。紧接着我到了张某某家,我跟张某某说:我来取化肥钱。张某某也说这个化肥的质量不行,你来收钱,梁某某怎么没一起来,梁某某的欠条呢?我说:是梁某某让我来收钱的,你先把化肥钱给我,化肥质量的事再说。然后张某某就给了我6000多元的化肥钱,我就给张某某出了一个6000多元的收条。2015年2月份,我去八郎镇青山村西三家子屯的朱某甲家管刘某甲和要化肥钱,刘某甲和当时在朱某甲家给我拿了10000元钱,我当时出了一个10000元化肥钱的收据,刘某甲和给我写了一个5000元的欠条。等到2015年的6月份,我去的范某某家,我就跟范某某说:我来取化肥钱。范某某说:你来收化肥钱,你得把梁某某的欠条给我。我说:是梁某某让我来收钱的,范某某就给我2400元的化肥钱,我就给范某某出的2400元的收据,我一共收了18400元钱,梁某某不知道。这钱我自己花了,我自己家种地需要钱,我没有钱,我寻思梁某某也不知道我去收钱,我骗他的钱种地。我收朱某乙化肥款29025元,并给他出了收条。我收张某某6075元,给他打了收条。收范某某2400元,出了收条。收陶某乙1300元,打了收条。收刘某甲和10000元,给他出收条了,这些钱没给梁某某。被害人他们把这些欠条都给我了,他们都没给梁某某,是我转手把欠条给的梁某某,是我把这些欠条都收集好,我和梁某某还有司机送完化肥回去那天在车里给的梁某某。这些欠条是梁某某书写的,但是老百姓不知道他叫梁某某都以为是个代笔的,欠据上老百姓的签名都是老百姓自己签的。我给农户送化肥的时候梁某某去了,他一直跟着我,但是老百姓不认识梁某某,我也没介绍梁某某,老百姓就以为梁某某没去呢。最开始我收张某某钱的时候老百姓他们都认为他们买的是我的肥,后来开完庭后我去收别人钱的时候我告诉老百姓这肥不是我的,这肥是公司的,我收他们的钱把欠条抽出来。我一开始收钱的时候老百姓都不知道梁某某向他们要钱呢,开完庭后我再收钱的时候老百姓是知道的。在之前给我的只有张某某和陶某乙,他们是在2014年11月份给的,剩下的那些人都是在前郭县法院开庭之后松原市中级法院开庭之前给我的。我当时把传票私自收上来,我是挨个在老百姓的家里把传票拿过来的,我收传票的时候和他们说:你们别管了,我去和梁某某折腾去,你们就在家等着吧。我就找的律师,我和律师在老百姓家里挨个签的委托书,然后我代他们去法院开庭的,开庭时张某某、陶某乙都去了,其他的人都没去。我没有欠条他们把钱给我,因为我们是一个村的,他们都信着我了,他们一直认为这化肥是我的。我是在梁某某之前催要的化肥款,我对老百姓说让他们把欠我的化肥款还给我(老百姓认为化肥款都是我的),因为其他老百姓不把钱给梁某某,我收到两份钱也不想给他。2.被害人陶某甲陈述:2014年春天时候黎明村张作礼来到我家,问我们村是否需要化肥。我说:我问问他们要不要,如果要就给他们拉点。3月份作为中间人的张作礼领着化肥经销商的人到买化肥的人家送的货,在张作礼的见证下,我们给化肥经销商出具的欠条。2014年11月4日,张作礼去买化肥的人家收化肥钱,但当时并没有返还欠条,而是给我们出具的收据,收款人写的也是张作礼,后来化肥经销商找到我们要化肥钱,但是我们已经把钱给了张作礼,所以化肥经销商就把我们起诉了。张作礼上我家收钱的时候说:我代化肥点来收化肥钱。我问张作礼“你得把欠据还给我们啊。”张作礼说:忘带了,过几天给你送过来。我说:那你得给我出个收条。张作礼说:那行。因为给我家送化肥的时候梁某某和张作礼一起来的,听他这么说我就把钱给他了,他当时就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条。我买50袋辽宁津大肥业生产的津嘉快车掺混肥,每袋135元,共计6750元。和我一起买肥的有我们村的张某某,陶克陶胡村的范某某、范井臣,我最近几年就一直用张作礼介绍的化肥所以认识他。我带张作礼去张某某家收钱,因为他找不到张某某家。我现在已经给了两份钱了,第一份在2015年2月3日给张作礼了,当时他给我出个收条,第二份是在2017年4月26日的时候我被前郭县法院强制执行,我就把钱给法院,法院给梁某某了。我给张作礼钱的时候是在2015年2月份,当时不知道梁某某向我要钱呢,好像没过几天梁某某就向我要钱了,然后在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就收到传票了,事情就是这样。因为我给张作礼钱的时候不知道有梁某某这个人,当时张作礼就说肥是公司的,我把钱收齐了去公司换欠条,我先给你们打个收条,我想收条和欠条不一样吗就把钱给他了。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张作礼和我们村朱某甲一起上我家收我欠的化肥钱。2014年3月份我通过朱某甲赊化肥了,18袋化肥,每袋135元,我本来欠的是2430元,后来张作礼给我免了30元钱,法院起诉并执行朱某甲了,我又拿出2400元钱给法院。第一次拿出2400元给张作礼了,第二次拿出2430元给法院了,一共4830元。4.被害人朱某乙陈述:张作礼和我叔辈哥哥朱某甲是同学。事发前两天我是通过我哥哥认识的张作礼,张作礼给我推荐化肥,我就在张作礼那赊的化肥,我一共赊了215袋化肥,每袋135元,总共价值29025元整。其中齐亚森(齐某某)32袋、吕某某40袋、孙某某55袋,我自己88袋,当时卸完化肥之后我统一给出的欠据,这三个人都是我的亲属,当时我把他们的名写在欠据上了,把欠据给张作礼了,还款日期是12月末。2015年4月2日张作礼上我家要的化肥款,我领着张作礼到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家去要的,连同我的钱一共29025元都给张作礼了,张作礼给我出的收条,收条现在还在我手呢。当时我们这些买肥的认为他这是假化肥,秋后没打出粮,我们就都没给钱,然后化肥经销商梁某某就给我们起诉了,法院判我们败诉,我们又委托张作礼上诉,后来法院判决我们又输了,之后我们就把化肥款给张作礼了。当时是我领着张作礼去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家收的钱,他们在家把钱就给我了,我当场就把钱给张作礼了,然后张作礼就给我出了收条。梁某某起诉我具体时间我也不知道,因为我没去法院,是张作礼去的。张作礼最开始向我要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梁某某也在向我要钱。最开始打电话要钱的那次我并不知道是梁某某打的电话,后来长山法庭开庭我才知道梁某某在向我要钱。2015年4月2日我把钱给的张作礼,当时他给我打的收条,上面有时间。我给张作礼钱的时候我不知道法院是否开庭了,也不知道梁某某在向我要钱,张作礼来我家和我说:这事你就啥都不用管了,我就摆平了,还让我签个什么字我忘了是啥了,然后我就啥都不知道了,都是张作礼整的。我最开始把欠条给张作礼了,我就以为欠条在张作礼手上,后来张作礼要钱的时候和我说这化肥是公司的,他先给我们打收条把钱都收齐了在公司那换欠条,我们都相信他也没怀疑中间还有啥别的事,谁知道后来出个梁某某,欠条就在他手上把我们起诉了。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3月份我通过我姐夫朱某乙赊化肥55袋,每袋135元,后来朱某乙领着张作礼到我家要钱来,我就在我家把钱给朱某乙了,朱某乙当场就把钱给张作礼,我给朱某乙7425元,我不认识化肥经销商,我就是让我姐夫朱某乙代买。6.被害人齐某某陈述:2014年3月份我通过朱某乙赊化肥32袋,每袋135元,后来朱某乙领着张作礼到我家要钱来,我就在我家把钱给朱某乙了,朱某乙当场就把钱给张作礼,我给朱某乙4320元,我不认识化肥经销商,我就是让我连襟朱某乙代买。7.被害人吕某某陈述:我和朱某乙是亲戚,我们在2013年到2014年之间在张作礼处买过一次苞米籽和肥,当时收成挺好的我们就信着张作礼了。到2014年3月份的时候张作礼又来推销化肥了,我就让朱某乙给我那份带出来,由于我身体原因我俩还是邻居我就让我儿子去签的字取的肥。我儿子签的字,我是同意的。我只知道是张作礼卖的化肥,也没有多问这肥是谁的,后来张作礼要钱的时候才说这肥是什么公司的肥。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3月份左右,我们八郎镇村民陶某甲领着张作礼找我,问我买不买化肥,我不认识张作礼,是通过陶某甲认识的张作礼,我说买。张作礼说:我保你种玉米一垧地收成28000斤,如果不到28000斤我就不要化肥钱,我就答应买他家化肥。过了几天陶某甲和梁某某开车拉化肥来我家了,我买了6075元钱的化肥,45袋,每袋135元,我没有给钱,写的欠条,欠条上写着是6075元钱,我是和梁某某签的欠条。等到秋天11月4日的时候张作礼和陶某甲向我要化肥钱,我向张作礼要欠条,张作礼说我忘记带欠条了,我说你给我欠条,我才能给你钱。陶某甲说有我在,没事你把钱给张作礼吧,欠条不给你有我,你怕什么,我就把钱给张作礼了,张作礼说过几天我给你送回来,张作礼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条,上面收据写6075元。11月份的时候梁某某来找我,对我说:你欠我的化肥钱什么时候给我。我说我把化肥钱给了张作礼。梁某某拿着我写的欠条说:那我到法院起诉你,我没有收到你欠的钱。2015年3月份梁某某到前郭县法院起诉我,法院判我还钱给梁某某6075元钱,交完钱后法院给我一张执行款收据,我发现我被骗了。实际我付了两笔化肥款,张作礼收了一份,我又给梁某某一份。9.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4年3、4月份,我们村的朱某甲来我家问我要不要化肥,说他同学张作礼现在整化肥,我问朱某甲能不能赊化肥,朱某甲说能赊,我当时让朱某甲给我赊18袋化肥。10多天左右,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卸化肥,朱某甲给我介绍一个叫张作礼的人,说你赊的化肥都是张作礼整的,你现在给出个欠条吧,和张作礼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梁某某的,梁某某给我做的欠条,我当时也没仔细看,就把欠条给签字了。到了2015年5月份,朱某甲拉着张作礼到我家来收化肥钱,张作礼要2400元给我免30元,我把欠的18袋化肥钱一共2400元就给张作礼,没给我返还当时我出的欠据。过了三天以后,张作礼在朱某甲家收我们村刘某甲和的化肥钱时,我就去朱某甲家把我的2400元钱给要回来了。到了2015年6月25日张作礼和朱某甲俩人又上我家来要化肥钱,我当时问张作礼为什么没给我拿欠据,张作礼说忘带了,现在把钱给了,可以给我出个收据,这个收据就顶欠据了,过几天我把欠据拿来在用收据换欠据,我就把2400元化肥钱给张作礼了。到了2015年11月份,梁某某拿着我的欠据上我家要化肥钱,我和梁某某说化肥钱给张作礼了,他给我出收据了,梁某某和我说他才是卖化肥的老板,这时我才知道张作礼骗我了。没过几天梁某某就把我给起诉了,我找朱某甲让他找张作礼,张作礼来我家和我说梁某某卖的化肥是假的,让我把法院传票给他,他和梁某某打官司,我就把法院传票给张作礼,之后我就再没见过张作礼。直到2017年1月22日前郭县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必须给梁某某化肥钱,不然就执行了,我就把2420元化肥钱通过农行打给梁某某了。欠据是2430元,我当时打钱时忘了就打了2420元,我手里有打钱的汇款单。在朱某甲家刘某甲和正好给张作礼10000元化肥钱。我把钱给张作礼的时候是2015年6月25日,当时虽然开庭了但是我并不知情,都是张作礼在中间整的事,等我把钱给张作礼后没几天梁某某就来向我要钱了。10.被害人陶某乙陈述:2014年3月份左右,陶某甲领着张作礼找我和陶永波,问我俩买不买化肥,我和陶永波都不认识张作礼,是通过陶某甲认识的张作礼,我和陶永波说买。过了几天陶某甲和张作礼开车拉化肥来我家了,我买了1300元钱的化肥,10袋,陶永波买了3850元钱化肥,28袋化肥,每袋135元。我和陶永波当时没给张作礼钱,给张作礼写的欠条,欠条上写着5150元钱,38袋化肥,当时是签着我的名字,欠条是我出的。10月份的时候张作礼向我要化肥钱,我说当初买你化肥的时候你保我一垧地28000斤,现在没有达到你当初保我的斤数,我没给张作礼钱。过了几天张作礼领着陶某甲来我家,向我要化肥钱,研究后我就答应给张作礼1300元钱,向张作礼要我之前的欠条,张作礼说我没带,过几天呢我给你送回来,张作礼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据条,上面写收到陶某乙化肥钱1300元钱。11月份的时候梁某某来找我,对我说,你欠我的化肥钱什么时候给我,我说我不认识你。梁某某说张作礼在我那赊的化肥,然后又赊给你,这欠条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和5150元,我说我把我的1300元钱给张作礼了。2015年3月梁某某到长山法庭起诉我和陶永波,我和陶永波到法院后,法院判我和陶永波还钱给梁某某5150元钱,交完钱后法院给我一张执行款收据,陶永波拿了3850元,我拿了1300元,张作礼骗我1300元钱,陶永波没有被骗。法院起诉我是在2015年3月份我收到的传票,我给张作礼钱的时候不知道法院开庭的事。11.被害人刘某甲和陈述:2014年2月份的时候,我去朱某甲家,正好碰到朱某甲的同学张作礼,张作礼就和我说,你要是来年用化肥,我给你整化肥。我当时问他:你是卖化肥的?张作礼说:对我就是卖化肥的。于是我就说:我没有钱,能不能赊着来年给钱。张作礼就说:能,那都没啥事。于是我就在他那里订的化肥,当月化肥就卸到了我家,一共是79袋化肥,价值15280元人民币。2015年2月份的时候,张作礼又来了,到了朱某甲家,然后给我打电话说到期了,让我还钱,于是我现贷款给了他10000元,还欠他5280元,当时他给写了个字据。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了一个电话,说你是不是叫刘某甲和,我是乾安化肥店的老板,你们是不是去年开春的时候在我这里买化肥了,我要起诉你们。我说我都把钱给张作礼了,那个人说我知道你们把钱给张作礼了,但是张作礼没有把钱给我,是我卖的化肥,我没得到钱,我得起诉你们。于是我就知道张作礼把我们给骗,我就来报警了。我给张作礼10000元钱。给钱的时候范某某、朱某甲、王晶才在场。我赊化肥时梁某某在场,但是我不知道他叫梁某某,我当时就以为化肥是张作礼卖的呢,我给梁某某钱是在2016年7月5日,那天法院把我抓走了,我家人才花钱把我抽出来的。12.证人梁某某证言:2014年3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前郭县八郎镇黎明村的张作礼,我是做化肥生意的,之后我就让张作礼帮助我卖化肥。当时他就把化肥赊给老百姓了,赊给范某某化肥款2430元,陶某甲化肥款7250元,朱某乙化肥款29025元,毕建伍化肥款4050元,刘某甲和化肥款8060元,朱某甲化肥款9990元,陶某乙化肥款5130元。当时赊销化肥的时候,我跟老百姓说2014年12月末收化肥款。这些老百姓当我面给我打的欠条,而且我告知他们,我12月末亲自来收化肥款。12月末的时候我去收化肥款,这些老百姓都没给我化肥款,说钱已经让张作礼收走了,当时就毕建伍没把化肥款给张作礼。2015年春天,我到长山法庭起诉这些老百姓欠化肥款,开庭时这些老百姓都没有到庭,是委托张作礼去的。张作礼在庭上辩解我的化肥是假的,所以老百姓不给钱。我的化肥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都提供给前郭县法院了,法院判我胜诉,判决这些老百姓还我的化肥款,后来张作礼等人又上诉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判我胜诉了。当时毕建伍、陶某乙还有张某某判决完就把化肥款给我了,剩下的老百姓还不给我钱,我就申请执行了。2016年8月份刘某甲和、朱某甲的化肥款已经被执行回来了,现在还有陶某甲、范某某、朱某乙的化肥款正在执行中。我没委托张作礼替我收化肥款,当时我当面对老百姓说2014年12月末我亲自到他们各家去收化肥款,根本没让张作礼代收化肥款。朱某甲的欠条上写着刘某乙26袋、王某某18袋、朱某甲30袋。朱某乙欠条上写齐某某32袋,吕某某40袋、孙某某55袋、朱某乙88袋,是当时这些老百姓互相都是亲属,在一起买的化肥,就让朱某甲和朱某乙出的欠条,把他们的名字就写在他俩的欠条上了。除张某某的欠条被他自己拿走之外,其他人的欠条都在我这。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给钱的有朱某甲、范某某、刘某甲和、毕建伍、陶某乙、张某某,其中范某某和张某某是主动给的,剩下的全是强制执行的。13.证人朱某甲证言:我和张作礼是同学。当时张作礼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买化肥,我就找到我的同学刘某乙、王某某,我们三人一共在张作礼那买74袋,每袋135元,当时我买了30袋,刘某乙买了26袋,王某某18袋。我们赊完化肥后,2015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张作礼自己上我家去要化肥钱了,因为当时我手头没有钱我就没给他,要去刘某乙家要钱,我说刘某乙没钱我就没让他去,我和张作礼去王某某家要钱,王某某当时给了张作礼2400元,欠条上是2430元剩的那30元张作礼不要了。有个叫梁某某的把我们起诉了说是没给化肥钱,法院判我们败诉,我们就委托张作礼上诉,二审我们又败诉了,法院找我们执行我们欠梁某某的钱,等我们给完钱后再联系张作礼就联系不上了,事情就是这样。我和刘某乙都没给张作礼钱,把钱通过法院给梁某某了。王某某给了双份钱。当时卖化肥的时候张作礼啥也没说,就和我说我这有化肥,你要不要,我说要。他们就卸肥写欠条,等到张作礼来要钱的时候才说,这化肥是公司的,我把你的钱收上去,换公司手里的欠条。王某某走的还是我的账。14.证人刘某乙证言:我不认识张作礼,2014年3月份左右,我们八郎镇村民朱某甲找我,问买不买化肥。我说买,朱某甲说他给张作礼做代理,我就答应买他家化肥。过了几天朱某甲拉化肥来我家了,我买了3510元钱的化肥,26袋,王某某买了18袋,花了2430元,朱某甲买了30袋,4050元钱,我们三人都在张作礼手里买的化肥,朱某甲帮我和王某某联系的,我们三人没有给钱,我们三人写的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是9990元钱,都是朱某甲签的欠条,写的是朱某甲的名字。等到秋天11月4日的时候张作礼向我和朱某甲、王某某要化肥钱,我和朱某甲就没有给张作礼,因为用他的化肥收成不是很好,王某某就把2430元钱给张作礼。等到2015年3月的时候,梁某某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朱某甲要化肥钱,我将我买的26袋化肥3510元钱给朱某甲、王某某将买的18袋2430元钱给了朱某甲、朱某甲将买的30袋4050元钱加上我和王某某给的钱,还给梁某某了。王某某被骗了2430元。15.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人张某某、范某某、刘某甲和对被告人张作礼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作礼。16.欠据7枚证明:陶某乙欠化肥款5130元,毕建伍欠化肥款4050元,刘某甲和欠化肥款8060元,陶某甲欠化肥款7425元,范某某欠化肥款2430元,朱某乙欠化肥款29025元(其中齐某某4320元、吕某某5400元、孙某某7425元、朱某乙11880元)、朱某甲欠化肥款9990元(其中刘某乙3510元、王某某2430元、朱某甲4050元)。17.被告人张作礼收取的化肥款收据证明:陶某甲6750元、张某某6075元、范某某2400元、朱某乙29025元、陶某乙5150元。18.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073号、第1074号、第1075号、第1076号、第1077号、第1078号、第1079号、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693号、第694号、第695号、第696号、第697号、第698号、第699号、第70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欠梁某某化肥款6075元、陶某甲欠化肥款7425元、陶某乙欠化肥款5130元、毕建伍欠化肥款4050元、范某某欠化肥款2430元、刘某甲和欠化肥款8060元、朱某甲欠化肥款9990元、朱某乙欠化肥款29025元的事实。19.办案说明证明:毕建伍外出打工无法确定其具体位置,正在积极查找中。20.常住人口信息及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作礼1963年8月20日出生,经查,该人在2010年8月16日因诈骗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2013年8月22日因合同诈骗被松原市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21.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5日在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单家围子张作礼租住的平房内将其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作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作礼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欠妥。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作礼与被害人未曾签订、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作礼庭审中供述收取刘某甲和的化肥款10000元,包括刘某甲和欠梁某某的化肥款8060元及前几年欠自己的化肥款,另有前郭县人民法院及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应认定张作礼诈骗刘某甲和的金额为8060元。因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的化肥款包含在朱某乙给梁某某出具的欠据中,应将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列为被害人,王某某的化肥款包含在朱某甲给梁某某出具的欠据中,应将王某某列为被害人。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作礼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作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作礼返还被害人陶某甲人民币6750元、张某某人民币6075元、范某某人民币2400元、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陶某乙人民币1300元、朱某乙人民币11880元、齐某某人民币4320元、吕某某人民币5400元、孙某某人民币7425元、刘某甲和人民币8060元。上诉人张作礼的上诉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对犯罪数额、罪名均没有异议。二审期间其家属将钱款退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鉴于张作礼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审核、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陶某乙、范某某、刘某甲和、陶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朱某乙当某某证实,上诉人张作礼的亲属退赔陶某乙人民币1300元、范某某人民币2400元、刘某甲和人民币8060元、陶某甲人民币6750元、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张某某人民币6075元、朱某乙人民币11880元,上述款项均已给付。各被害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与出庭检察人员质证,检察人员对此无异议。故对各被害人当某某陈述予以确认。经庭后核实被害人齐某某、吕某某、孙某某,上诉人张作礼的亲属退赔齐某某人民币4320元、吕某某人民币5400元、孙某某人民币7425元,此款均已给付。三被害人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与出庭检察人员质证,检察人员对此无异议。故对三被害人的证言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作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上诉人张作礼认罪、悔罪,其退赔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前郭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张作礼判处缓刑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和矫治,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作礼犯诈骗罪”;二、撤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第二项”;三、被告人张作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