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妹念、朱庆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妹念,朱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潘妹念,女,1972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朱庆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潘妹念与被执行人朱庆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0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妹念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庆科的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