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光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光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077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显军,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光焱,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村居民,住夹江县甘霖镇朝阳村*组。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光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吴光焱已于2017年7月5日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元,由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山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