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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于静环与曹存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静环,曹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89号申请人:于静环,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交通街。被申请人:曹存兵,男,1974年2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申请人于静环于2017年7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存兵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担保人王守荣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房产一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守荣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预建房字第YG20******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