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79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成、向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成,向惜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79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军,男。被告:张海成,男。被告:向惜珍,女。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成、向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国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绍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