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军亮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军亮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28号罪犯胡军亮,又名胡亮,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军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于2015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胡军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取李德奎现金5000元,廖天学现金5200元,骗取孙桂香现金5000元,骗取杨晓君朋友现金1500元和6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灰姑娘的被害人李某,胡军亮自称是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的民警,骗取李某的信任,和李某进行交往并承诺和李某结婚。2014年9月初,胡军亮以请领导吃饭和调动工作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现金共计84400元。被告人胡军亮因犯强奸罪,1993年8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罪犯胡军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3次改造评审鉴定,其中1次良好,2次优秀。2016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军亮减刑,确已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刘红光、王红波及同监犯人王汉利、郭海俊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军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白中哲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七年七年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