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07号原告: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1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04813481W。法定代表人:蔡建国,总经理。被告:上海华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6号楼4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93643442L。法定代表人:张锦塘,执行董事。原告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都县光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