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魏心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魏心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830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中心广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康云,系公司经理。被告:魏心仁,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魏心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孟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