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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安徽省优洁食品有限公司、冯玉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安徽省优洁食品有限公司,冯玉才,姚洪森,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71号。负责人:应天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磊,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优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牛庄乡脱水蔬菜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冯玉才,总经理。被告:冯玉才,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姚洪森,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81号建行二楼。法定代表人:柳栋林,总经理。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安徽省优洁食品有限公司、冯玉才、姚洪森、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记员王建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