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余建凤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凤,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0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凤,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法定代表人武顺发,局长。上诉人余建凤因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安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1行初9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余建凤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21日,其向天安门分局申请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其2013年12月25日在天安门分局治安处罚记录。2016年6月13日,天安门分局作出天公(2016)第067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其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天安门分局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答复。天安门分局辩称,2016年5月24日,天安门分局收到余建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余建凤2013年12月25日在天安门分局治安处罚记录。天安门分局收到余建凤的申请后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对余建凤的申请进行答复。经查,2013年12月25日,余建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天安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送达余建凤本人。如其仍需查阅请到天安门分局档案部门查询。天安门分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余建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申请人在已经明确掌握某项信息的前提下,仍然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获取,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对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天安门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余建凤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明确记载着该项治安处罚的信息。天安门分局于拘留当日向余建凤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现余建凤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天安门分局申请获取当天治安处罚记录,天安门分局据此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并未实际侵害余建凤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于余建凤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余建凤的起诉。余建凤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1、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裁定;3、判决一审合议庭成员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4、诉讼费由天安门分局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申请人在已经明确掌握某项信息的前提下,仍然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获取,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对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天安门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余建凤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明确记载着该项治安处罚的信息。天安门分局于拘留当日向余建凤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现余建凤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天安门分局申请获取当天治安处罚记录,天安门分局据此申请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并未实际侵害余建凤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于余建凤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余建凤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余建凤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刘明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贯志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