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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7)第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凌晨2时至4时,被告人陈某为窃取财物在沈阳市于洪区红枫园小区内东平湖街30-1号楼北侧,将被害人冯某某的辽AR3***黑色现代途胜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60元;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辽AJ2***白色长安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0元;将被害人邵某的辽AB8***咖啡色北京现代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90元;将被害人苗某某的辽A88***白色长城哈弗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80元。后又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7-3号楼下,将被害人邱某的辽AC9***咖啡色中华吉普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元,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75元;将被害人韩某某的辽AE2***白色现代途胜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撬开并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10元;将被害人刘某的辽AG0***白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及车门撬开并砸碎,将车内一条大熊猫牌香烟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85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邵某等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搜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修车单、发票;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中,造成多人车辆损坏,被损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作案工具螺丝刀头一只、十字花螺丝刀一把、手电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元;退赔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元;退赔被害人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元;退赔被害人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5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济损失人民币5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莉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