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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世升盗窃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世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5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世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曾于200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3月9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世升盗窃一案,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5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认定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