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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正海与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海,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海,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张正海与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古河镇盐淮路79号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河镇政府致函本院因该公司欠款较多,如对其抵押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将会增加地方的不稳定因素,请求本院暂不对该企业的厂房、土地进行处置,使其公司能够继续经营,逐步还清欠款,且企业从去年底已开始也在逐步清偿外债,包括在本院的缩影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