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珏,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珏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8,140元并赔偿损失109,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750元。本院��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因申请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如期返还租赁房屋,由此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应与被执行人需支付的保证金、赔偿款相抵扣,但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要求被执行人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致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欠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能就双方互负义务的抵扣问题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且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