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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马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33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马某,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牛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牛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牛某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