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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审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镇平县规划局、孙云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规划局,孙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404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8971415—X。法定代表人:辛玉建,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源、裴文苗,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孙云杰,男,生于1962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县规划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1日对孙云杰作出的镇规罚决字(2015)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处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按784.64元/㎡计算,18991.7㎡,处罚人民币1195171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规划局作出的镇规罚决字(2015)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规划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云杰送达了镇规罚决字(2015)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孙云杰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镇平县规划局应自被执行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7年7月12日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镇平县规划局却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超出法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镇平县规划局作出的镇规罚决字(2015)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政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