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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马秀波,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沪武公司上诉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1民初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建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故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沪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忠卫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