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敏与张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张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313号原告:高敏,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怀彬,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张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