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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敏与张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张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313号原告:高敏,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怀彬,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张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