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9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王锐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王锐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95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5134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36号。负责人:常庆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颂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凤,该行员工。被告:王锐峰,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王锐峰信用卡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依法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