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970沈建新与张金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新,张金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70号原告沈建新,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龙,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中路电信大楼一楼。负责人史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新与被告张金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倪晓红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