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与兴安盟友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兴安盟友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890号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经营者:康彩平,女,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兴安盟友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祥职务:经理。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与被告兴安盟友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9.0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宏威饼干商店负担。审判员 汪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