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林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61号原告:林某1,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某2,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审判员  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