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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桂芹寻衅滋事二���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芹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芹,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2016年3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5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6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志杰,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桂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冀108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桂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王桂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桂芹因不满其小叔子吴利新被公安局做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等事项,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达50次。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桂芹与霸州市霸州镇政府签订息诉罢访承诺协议书后,仍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闹访。在王桂芹非正常上访期间,霸州市政府、霸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北京接其离开时,王桂芹采用谩骂、推搡等过激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并引起现场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1、2015年3月2日,被告人王桂芹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遣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霸州市政府、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1、高某、张某、樊某在前门站接王桂芹返回时,王桂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用脚踹驾驶员胳膊及车辆方向盘,对车上人员安全造成威胁。2、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桂芹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霸州市政府、公安局工作人员刘某1、高某、陈某在天安门分局分流中心接王桂芹返回时,王桂芹在分流中心院内辱骂、推搡工作人员,引起他人围观。3、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桂芹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霸州市政府、公安局工作人员刘某1、刘某2、陈某、张某到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分流中心接王桂芹返回时,王桂芹撕毁训诫书、撅民警手指,影响分流中心正常秩序。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桂芹供述,其因为不满小叔子吴利新被公安局做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上访,在霸州镇政府给其28万元,其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依然去北京上访,要求公安部给回函,撤销对其小叔子吴利新的刑事拘留决定,在工作人员对其接访过程中闹过。2、证人刘某1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至2016年,王桂芹多次在敏感时期去北京敏感地区上访,并集结其他上访人员,静坐示威,并与接访的工作人员在敏感地区发生冲突。2015年8月26日,王桂芹在霸州市霸州镇政府给其28万元后,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又多次去北京非访,其中:(1)2015年12月14日,王桂芹又去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被巡逻民警查控后,送至北京市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其与霸州镇信访办工作人员高某、老堤派出所所长陈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分局分流中心接王桂芹,王桂芹在分流中心院里辱骂其与高某、陈某,并推搡,引起他人围��;(2)2016年1月6日,王桂芹去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控,其与霸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刘某2、老堤派出所陈某、张某去府右街派出所接王桂芹,府右街派出所民警要求王桂芹在训诫书上签字,王桂芹以阅读为由撕毁训诫书,并在车上撅陈某的手指;(3)2016年5月份,王桂芹多次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救助中心与其他上访人员集结,静坐示威,后又去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3、证人李某1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与高雨(宇)、老堤派出所张某、司机樊某去北京接访王桂芹,在马家楼接济救助中心王桂芹不听劝阻,与其他上访人员乘坐公交车去天安门地区非访,其对王桂芹说服教育,王桂芹不听并对其辱骂,还踹张某他们的车,引发多人围观。后王桂芹被拽上车后,拽司机樊某,拽方向盘,用脚踹方向盘,踹司机胳膊,差点引发交通事故。4、证人高某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桂芹多次在敏感时期,去北京敏感地区上访,并与接访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引发围观。其中:(1)2015年3月2日,其与老堤派出所张某、司机樊某、霸州镇政府的李某1去马家楼接济救助中心接王桂芹,王桂芹对接访人员谩骂,后王桂芹又坐公交车在前门下车,其和李某1一起乘公交车跟着王桂芹,王桂芹下车后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对工作人员辱骂,踹工作人员警车,引发好多路人围观,后来工作人员拉她上车后,她又用脚踹方向盘,差点引发交通事故;(2)2015年12月14日,其与刘某1、陈某去北京市天安门分局分流中心接王桂芹,王桂芹在分流中心院里辱骂、推搡工作人员,引起他人围观,破坏了分流中心单位秩序。5、证人陈某证实,其系霸州市公安局老堤派出所所长,王桂芹在2014年至2016年多次去北京非访,扰乱了北京市相关地区场所的秩序。其中:(1)2015年12月14日,其与刘某1、高某去天安门分局分流中心接王桂芹,王桂芹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引发围观;(2)2016年1月6日,其与张某、刘某1、刘某2去北京府右街派出所接王桂芹,王桂芹撕毁北京警方的训诫书并撅其右手食指,并说“折了,活该”。6、证人刘某2证实,其系霸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桂芹多次到北京非访,2014年10月份在APEC会议期间,王桂芹去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与接访人员发生冲突,引起多人围观。2015年4、5月份,王桂芹去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对天安门分局民警进行辱骂,王桂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天安门分局的办公秩序。2016年1月6日,王桂芹去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撕毁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并在派出所院里谩骂,还撅��某的手指。7、证人樊某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司机,王桂芹多次去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上访。2015年两会前一天,王桂芹去天安门地区上访,在前门附近接访人员劝说王桂芹回霸州,王桂芹不上车,情绪激动,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踹警车门,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最后把她拽上车,在其驾驶时,她又踹其胳膊。8、证人李某2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桂芹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府右街等敏感地区上访,期间与接访人员发生冲突,引发围观。2016年6月22日,王桂芹与其他上访人员在马家楼门口静坐,其与其他工作人员对王桂芹进行劝阻,王桂芹不听,还踹了其一脚,跟王桂芹一起上访的人就在旁边起哄,引来多人围观。9、证人王某1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桂芹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安门等敏感地区上访,其与工作人员劝阻过程中,王桂芹不但不听,还多次用脚踹、踢工作人员,并用水泼工作人员。10、证人任某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桂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附近上访,并证实了其在固安检查站与王某1劝阻王桂芹过程中,王桂芹不听劝阻,用脚踹王某1并用其递给她的矿泉水泼其和王某1。11、证人杜某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桂芹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上访。其在固安检查站劝阻王桂芹时,王桂芹用矿泉水泼工作人员,并用头撞工作人员,当时检查站有好多路人围观。12、证人王某2证实,其系霸州市公安局王庄子派出所民警,其去天安门分局接王桂芹过程中,王桂芹对天安门分局民警进行辱骂并撕毁训诫书的事实经过。13、证人张某证实,其���霸州市公安局老堤派出所民警,其多次去北京接王桂芹,期间发生过王桂芹脚踹信访干部、撅民警手指等事件。在接访过程中,王桂芹多次发生过激行为,并扰乱了中南海地区的正常秩序。14、证人董某证实,其系霸州市公安局老堤派出所民警,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其与刘某1去天安门地区分局去接王桂芹,王桂芹不跟其回来,并试图翻越天安门地区护栏,要强行进入天安门广场去跪国旗,期间被值勤人员劝阻。王桂芹又来回在长安街上走动,并在长安街停留四个多小时,凌晨时候才被几名霸州镇政府工作人员劝离。15、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王某3证实,2015年12月14日其与同事赵群策在天安门地区执勤时给王桂芹出具训诫书的事实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赵群策证实内容与王某3证实内容一致。16、证人厉顺友证实,其系霸州市霸州镇太保庄村支部书记,因王桂芹经常去北京上访,霸州市霸州镇党委书记委托其和其村的梁小增(王桂芹的姑父)劝阻王桂芹,其与梁小增多次找到王桂芹家给她做工作,王桂芹称给她40万就不访了。2015年8月份,霸州镇政府给了王桂芹28万元,王桂芹签了息诉罢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她又多次去北京上访,其劝阻王桂芹时,她说把吴利新打架的档案撤了,她就不访了。王桂芹不听劝阻,一直持续上访到现在。17、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50份训诫书证实,王桂芹自2014年3月份至2016年6月份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18、霸州市霸州镇政府出具的息诉罢访承诺协议书证实王桂芹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的情况。19、北京市公���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王桂芹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26次。20、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8月7日、2016年6月27日,王桂芹被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1、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王桂芹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22、霸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实,王桂芹因为非访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次。23、被告人王桂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王桂芹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桂芹多次在北京市重点地区、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桂芹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桂芹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王桂芹多次在北京市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并辱骂、殴打接访工作人员,引发围观,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对王桂芹及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桂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桂芹上诉提出,其上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建议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王桂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上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审改判其无罪的意见,经查,王桂芹的供述、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及在卷的书证等证据证实,其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且拒不服从劝访安排,多次被训诫及行政处罚,严重扰乱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王桂芹的辩护人请求二审对王桂芹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王桂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芹多次在北京市重点地区、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芬审判员  陈克祥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