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王凤阁、殷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王凤阁,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凤阁,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殷建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本院执行的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王凤阁、殷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鹤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中科诺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王凤阁、殷建军未按照该民事判决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鹤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指定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保军 审判员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