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玉平与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平,王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59号原告:陈玉平,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春磊,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陈玉平与被告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16日,被告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分别借走2.6万元、1.5万元,并有借条为证,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玉平提供的被告王春磊的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因此,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龚 慧人民陪审员 梁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