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冯茂生与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茂生,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668号原告:冯茂生,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退休干部,住沅江市。被告:刘志平,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退休干部,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冯茂生与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珊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茂生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周转,并约定一年后一次性还清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五万元年息壹万元计算。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冯茂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均属实。同意分期还清所欠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冯茂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利息按五万元年息壹万元计算)2013年4月8日刘志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志平自愿以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60内的每月退休金全数用于归还所欠原告冯茂生的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5万元按月息2500元计算至付清全部本金为止);被告刘志平在2017年农历年底前归还2万元本金,冯茂生自愿放弃应得的全部利息;被告刘志平如未能按时归还该笔2万元款项,原告冯茂生要求被告继续以月息2500元支付所有欠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5元,被告刘志平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