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亚巍、田玉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巍,田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亚巍,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田玉凯,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朱亚巍申请执行田玉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