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王三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王三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富强村闸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9451962XC。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撑,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明宸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