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胜辉与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辉,胡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03号原告:胡胜辉,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胡其峰,男,汉族,1992年2月6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胡胜辉诉被告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胜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胡胜辉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