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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胜辉与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辉,胡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903号原告:胡胜辉,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胡其峰,男,汉族,1992年2月6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胡胜辉诉被告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胜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胡胜辉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