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刚与张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张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84号原告:徐刚,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婷,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海,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负责人:麦浩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张传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刚于2017年7月1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9.99元(原告徐刚已预交),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