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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2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税碧华申请执行何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碧华,何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2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税碧华,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何晓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税碧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晓峰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税碧华欠款人民币144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17.00元,税碧华自愿放弃违约金6892.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0.00元,由被执行人何晓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