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召昌、常印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召昌,常印庆,孔凡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韩召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常印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凡中(曾用名孔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韩召昌与常印庆、孔凡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