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国经与张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经,张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356号原告:朱国经,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立巍,男,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朱国经与被告张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前述利息暂计为3217元),前述利息暂计为1081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出借76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即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总额6%加收违约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张立巍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推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被告为借款人,原告为贷款人,约定借款金额为76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共计10天。借款用途为青岛伟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周转。如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总额6%加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且最长逾期不得超过十日,逾期十日仍未还清应付的本金、滞纳金、违约金,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及连带担保人的法律许可内的任何财产强制处置,或者申请保全,借款人自愿放弃抗辩权,接受法律强制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2015年5月1日,被告张立巍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有借款人张立巍向贷款人朱国经借76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共计10天。该份《借款合同》背后书写有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现金7600元,借款人处有被告张立巍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日。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自朱国经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收条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故本院依法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00元的事实。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欠款数额依原告主张及举证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未超出民间借贷限制性利率的最高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应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国经借款本金7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 婕人民陪审员 宋 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源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