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与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马金凤,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51号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号。负责人:李凤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该办事处司法所所长。被告:丁宝珍,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东,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雨东,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董学志,男,汉族,住朝阳区。被告:马金凤,女,汉族,住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志,男,汉族,住朝阳区。被告: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法定代表人:赵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该公司职员。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湖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马金凤、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湖西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十宿舍×栋的房屋××和××归原告所有;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马金凤立即搬离,将房屋过户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1982年,原告为了解决五委区域内小孩入托托管问题,原五委主任刘凤英征求居民意见,并经过红旗公社领导的批准,组织全委部分居民、干部在长影十宿舍旁边的空地上建盖一栋200多平方米的幼儿园,此幼儿园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除证》均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原告所有,原告是通过合法的批准集全委居民之力建设的。后被告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马金凤私自将回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的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丁宝珍、张雨东、董学志、马金凤均已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涉案房屋所有权已经确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5.00元退还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屹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