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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浦峰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浦峰萍,孙龙,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39-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153205-1。法定代表人:周跃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浦峰萍,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孙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洁,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浦峰萍、孙龙、陈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浦峰萍、陈洁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各一辆,但该二辆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龙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浦峰萍、孙龙、陈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171.9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69171.92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泰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