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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姚永利,李雪峰,姚艳芳,郭泰,张丽娜,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06号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马春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法定代表人:姚永利,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姚艳芳,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姚永利,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李雪峰,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姚艳芳,女,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郭泰,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现住郑州市。被告:张丽娜,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华,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孟州市麦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姚永利、李雪峰、姚艳芳、郭泰、张丽娜、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30日偿还,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15年8月30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其他各被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现起诉要求:1、被告河南鑫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各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姚永利等八被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姚永利等八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姚永利等八被告现居住的准确住址,姚永利等八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姚永利等八被告的现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毛方周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永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