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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瑛、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瑛,刘平,王连云,梁世荣,田壮,李文超,王文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瑛,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连云,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世荣,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田壮,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文超,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怡,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瑛与被执行人刘平、王连云、梁世荣、田壮、李文超、王文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瑛与被执行人梁世荣、田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与被执行人刘平、王连云、李文超、王文怡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执恢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