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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占英与武现法、内丘县英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英,武现法,内丘县英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60号原告:李占英,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武现法,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内丘县英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大良村村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州南路***号。原告李占英与被告武现法、内丘县英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占英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占英负担。审判员  王银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