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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军与徐凤今、郭彦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徐凤金,郭彦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147号原告:董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被告:徐凤金,男被告:郭彦华,男原告董军诉被告徐凤金、郭彦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董军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