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升、何文兰、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升,何文兰,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929号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建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柏言,系白水县林皋信用社职工。被告刘金升。被告何文兰。被告严险峰。被告郭喜萍。被告李兴虎。被告景巧玲。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金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志刚独任审判,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刘金升、何文兰夫妇归还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二、由被告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7日被告刘金升、何文兰夫妇因需要从原告下属林皋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半,并由被告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二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四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金升夫妇辩称:贷款是事实,当时他给郭小明代收苹果,郭以他(她)夫妇的名义贷的,他一分钱都没有用过,利息清过但不是他清的。被告郭喜萍夫妇辩称,贷款担保都是事实,当时说是做生意周转不开,让帮忙给担保,当时他(她)夫妇也糊里糊涂的给签了字。被告李兴虎夫妇对借款担保之事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刘金升、何文兰夫妇因需要从原告下属林皋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半,月利率千分之十点八,并由被告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利息清至2015年12月17日。到期后二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四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陈述及借款合同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金升、何文兰夫妇因经营需要从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升、何文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至清结之日约定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点八计算)。二、由被告严险峰、郭喜萍、李兴虎、景巧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兆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