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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桂芳与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桂芳,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56号原告:梅桂芳,女,生于1983年1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卫,女,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梅桂芳与被告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桂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