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桂芳与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桂芳,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56号原告:梅桂芳,女,生于1983年1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卫,女,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梅桂芳与被告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桂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