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庆州与赵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州,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利,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利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庆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赵利处执行回案件款本、息共计10600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庆州。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