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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德意与何大秀何川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意,何大秀,何大华,何川,何焕兰,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633号原告:陈德意,女,汉族,1934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大秀,女,汉族,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大华,女,汉族,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川,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焕兰,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被告:XX,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陈德意与何大秀、何川、何大华、XX、何焕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意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德意负担。审判员  汪兰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