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左金焕、李孟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明,高晓虎,左金焕,李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55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明,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高晓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左金焕,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孟群,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左金焕、李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3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1600元及其中10000元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左金焕表示不能履行,本院对左金焕采取了拘留措施,后左金焕于2017年2月22日履行了2000元,高云明、高晓虎于当日将该款领取。李孟群因无能力履行并向本院提供了肢体残疾证及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及无劳动能力证明,后本院与高云明、高晓虎谈话其表示左金焕、李孟群确实无能力履行,其表示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