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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浪诉被申请人王桂英、彭为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浪,王桂英,彭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36号申请人:谭浪,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新立村民组360号。被申请人:王桂英,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东郊乡向红村第六村民组141号。被申请人:彭为美,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月岩林场空树岩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浪诉被申请人王桂英、彭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桂英、彭为美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谭浪以自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桂英、彭为美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谭浪银行存款1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70元,暂由申请人谭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