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09号之一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名流豪庭13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5234186XD。法定代表人:王泽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4层1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法定代表人:尚武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阳、高文东,公司职员。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坂面镇。负责人:靳林安,经理。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原告永安煜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