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7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46号之一原告: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71323,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陆纪兴,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21000116873,住所地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家科技产业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巧梅,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