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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勇,毛伟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街59-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7484XC。被执行人陈雪勇,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毛伟苗,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3446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雪勇、毛伟苗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21号4-3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2017年7月13日王伟芬(公民身份号码)及其丈夫徐根敏(公民身份号码)以王伟芬的名义参与竞买,以8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雪勇、毛伟苗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21号4-3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伟芬、徐根敏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