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友与高建昌、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友,高建昌,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友,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高建昌,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高建新,男,197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本院执行王建友与高建昌、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王建友已受偿1000元,因剩余借款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