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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镁与吴翠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镁,吴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镁,女,193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吴翠娥,女,1937年9月16日生,汉族,系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王镁与被执行人吴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镁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吴翠娥的退休工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23元,由被执行人吴翠娥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